房屋过户信息不一致需公证 申请材料与登记簿一致
上传时间:2012-09-20 浏览次数:2098次
近日,德城区聂先生欲购买一套
二手房,9月12日他在市
房产管理中心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工作人员说我上报的申请材料与登记簿的信息不同,让我去进行公证。可是手续很繁琐,我已缴纳了所有应缴费用,不想那么费事去公证,难道不公证就无法办理房产过户吗?
”聂先生质疑。他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9月14日,记者来到市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拿出聂先生所购房屋登记材料说,之前原房主在登记簿上登记了房产产权证号和所有权人,但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时,聂先生提交的申请资料上写的房产产权证号和所有权人却与登记簿信息不同,因此房产中心不能为聂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因此,房产中心要对聂先生的申请材料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同时,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要求,申请二手房过户时,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得冲突,但是聂先生的申请材料和登记簿信息冲突,因此,市房管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其进行公证。
市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聂先生到相关部门公证后,可到房管部门依据登记簿记录的房产自然状况及权利状况将申请材料信息予以更正,待申请材料与登记信息一致后,即可至政务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手续。